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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法院分析涉少刑事案件审理难点及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
浏览次数:1331240  作者:宁波团市委  发布时间:2014/3/10 14:41:50
  
象山县人民法院团委 王佩玲
(此文获2013年度宁波市共青团调研奖二等奖)
         
  近年来,刑事犯罪呈现出低龄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呈现高发态势。鉴于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管理影响的严重性,联合国将未成年人犯罪与吸毒、环境污染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我县的情况同样不容乐观,特别是2012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呈现大幅上升趋势,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本县未成年学生犯罪也日益多发。如何有效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业已成为一个影响我县当前及今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县法院就2010年至2012年所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审理建议和预防对策,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针对性和成效性。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概况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2010年至2012年,该院审结刑事案件2057件2986人,其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67件220人,分别占8.1%、7.4%。2011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和未成年犯罪人数占整个刑事犯罪的比重略有下降,青少年犯罪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2012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和未成年犯罪人数呈大幅上升趋势,形势相对严峻。
  图表一略
  图表二略
  (一)外地籍少年犯占据主体,本地籍少年犯数量增幅明显
  2010年至2012年,该院共受理本地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63件、97人,外地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04件,123人。外地籍少年犯占据了本县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主体。但从历时性的角度上看,本地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增幅明显,2012年比2010年增长了14件、82.3%。而外地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相对稳定,2012年仅比2010年增长了10件、30.3%。
  图表三 :略
  (二)外地籍少年犯非监禁刑适用率畸低
  2010年-2012年,该院共审理少年犯220人。其中适用非监禁刑的少年犯(本统计中包括被判处缓刑、管制、单处罚金、免于刑罚的未成年犯)人数78人,非监禁刑适用率为35.5%。在被判处非监禁刑的78人中,本地籍少年犯62人,占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总数的79%,占少年犯总数的28%;而外地籍少年犯仅有16人,仅占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犯总数的21%,占少年犯总数的7%。
  图表四 :略
  (三)犯罪始发年龄提前
  2010年到2012年,少年犯的平均年龄分别为16.8岁、16.6岁、16.4岁,青少年犯罪始发年龄提前了0.2-0.4岁。三年来,在所有少年犯中,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包括16周岁)的人数和占比分别为15个、23.4%,20个、35.7%,51个、51%。低年龄层的犯罪人数占全部犯罪人数的比例持续大增,未成年人犯罪向低龄化趋势倾斜。
  图表五:略
  (四)犯罪类型相对比较集中
  三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抢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这几类案件,犯罪类型相对比较集中。三年来,前五类案件数量占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数量的83.8%,其中,尤以侵财型犯罪最为严重,占所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类型的52.1%。
  图表六:略
  图表七:略
  (五)不完整家庭的少年犯人数增幅明显
  心理学家认为,对每一位少年犯的心理咨询就是对每一个家庭的心理咨询。犯罪的青少年,往往来自于一个不完整的家庭,不完整家庭主要包括父母离异、父母一方早逝或者父母双亡、父母感情不和形同离异、父母外出打工未成年人随(外)祖父母生活等情况。2010年,不完整家庭少年犯为8人,占当年少年犯总数的8%。2011年为16人,29%;2012年32人,32%。不完整家庭的少年犯人数增幅明显。
  图表八:略
  (六)合适成年人参与对象以外地籍少年犯为主
  从合适成年人的参与对象构成上看,外地籍少年犯多存在着其法定代理人难以找寻的问题,因此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较本地籍少年犯多。三年内,该院共适用合适成年人制度39次。其中为外地籍少年犯配备合适成年人的有35次,占所有合适成年人参与数的83.3%,为本地籍少年犯配备合适成年人7次,占所有合适成年人参与数的16.7%。
  图表九:略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解析
  (一)犯罪动机、类型、主体区别于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有着与成年人犯罪不同的特点。从犯罪动机来看,未成年人侵财型犯罪突出。三年来,盗窃、抢劫两种侵财型案件在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的比例持续攀高。从犯罪形式看,未成年人犯罪团伙化的趋势比较明显。就办理的案件情况来看,三年来,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案件57件,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数的32.8%。从文化程度看,小学和初中文化占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80%左右。显然,未成年人由于在生理、心理及体能等多方面与已经形成较为稳固人格特点的成年人相差较大,他们大多心智尚未成熟,且容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多因法制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其主观恶性较经过深思熟虑后实施犯罪的成年人偏弱,因此未成年人可塑性较强,未成年人犯罪亦可防可治。
  (二)本地籍与外地籍少年犯审理情况差别较大
  本地籍与外地籍少年犯的判决情况和审理状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外地籍少年犯占主体的基础上,被判处非监禁刑的人数反而比本地籍少年犯少得多,这恐怕与外地籍少年犯多不符合帮教条件有关。现行法律的局限性(如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一般应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监管,因此对外地籍少年犯判处缓刑极有可能导致该少年犯不回原籍而造成脱管现象)和帮教基地建设难度大也促使了这一结果的发生。同时,审前被采取何种刑事强制措施对法院的判决往往也有很大影响。外地籍少年犯往往没有良好的人保或者财保的条件,经常在法院尚未判决时就已经被关押了较长时间,针对那些本来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少年犯来说,此时对其适用缓刑的意义已经不大。
  (三)未成年犯犯罪身份具有双重性特征
  犯罪的产生不仅需要起决定性作用的个人内因,而且要具备一定的环境条件。三年来,根据该院对240名未成年犯社会调查情况显示,未成年犯的家庭大多存在着家庭结构不完整、家庭关系不和谐、家庭教育不适当的问题。在法庭教育环节,未成年人的家长往往会留下悔恨的泪水,纷纷保证今后一定好好教育自己的子女,让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社会不良环境也是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调查发现,未成年犯爱好打网络游戏、观看暴力影片的占未成年犯罪总人数的约85%以上。以低俗文化为代表的“黄色”污染、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和以暴力文化为代表的“黑色”污染正在侵蚀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成长。此外,学校过分注重升学率,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差生因受到歧视而辍学流入社会等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因此,社会上已经基本形成了共识,认为未成年犯既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者,又是家庭、社会、学校等不良环境影响和侵袭的受害者。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难点剖析
  (一)羁押时间过长造成案件审理被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对于那些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该院发现,一些原本社会危害性不大,案情简单的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未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且经过侦查、起诉、审理的三重办案程序,导致未成年人的实际羁押期限已经被拖延较长时间,法院裁判时已不能考虑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管制等非监禁刑,或者出现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实刑反而比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更有利的情况,造成审理被动。
  (二)监内羁押造成“交叉感染”,诱发再次犯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与成年人分开羁押,然而现实中,县看守所由于人员、管理、硬件等方面的原因尚不能达到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羁押。监内往往几十个人关押在一起,容易造成相互之间的“交叉感染”,使未成年人形成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的自卑心理,甚至等其刑满释放时已经变成“五毒俱全”的不稳定人员,极有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该院统计,在220名少年犯中,有15名少年犯曾经因犯罪被该院或者其他法院判处刑罚。而在这15名少年犯中,较多是前一次犯罪被判处实行而在监狱或者看守所中度过了宝贵的青春。此外,未成年犯因受到成年犯的影响,对社会产生“抵触”的情绪,在心理上产生犯罪“无所谓”的态度,甚至出现“坐牢前受气挨打,坐牢后扬眉吐气”的奇特想法,给法官对该未成年犯进行法庭教育带来了一定困难。
  (三)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地位尴尬
  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报告能够反映未成年犯的人格情况、家庭环境、生活状况、一贯表现等情况,并可作为法官对未成年犯进行量刑时的参考。该院一般委托未成年犯的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而外地籍未成年犯由于距离条件限制,对其进行社会调查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无法满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限要求。例如该院曾审理的一个被告人邓某抢劫案,结案一个月后,法院才收到当地司法所的回函,给法院审理外地籍未成年犯带来被动,造成本地与外地未成年犯在适用非监禁刑方面存在较大差别。
  (四)判后帮教基地实施困难重重
  为了解决外地籍未成年缓刑犯的判后帮教问题,避免外地籍未成年缓刑犯回原籍后可能产生的托管状态,该院开辟了7家未成年人帮教基地,让身在异乡的外地籍未成年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前往企业工作、劳动,在企业住宿,并与其他工人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企业负责对其实行24小时监管。帮教期间届满后,法院公开宣告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然而有6名曾被该院判处缓刑并安排工作的外地籍未成年犯,由于自身意志薄弱或者工作薪酬较低的原因,不愿意继续留在帮教企业工作而擅自离开帮教基地,为判后帮教带来困难。并且,企业作为帮教基地的公益性组织,无法从帮教事业中获得经济利益,依靠的完全是企业自身的爱心和社会责任感,导致部分企业在帮教基地建设中的积极性不高。
  (五)较高的轻缓化判决引起争议
  尚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后流入社会中感染了不良风气,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是未成年人的主要犯罪轨迹。而近几年,学生犯罪也开始越来越占据法官的视野。为了让因一时冲动或者法制意识淡薄的学生少年犯重返校园继续学习,该院三年来审理的32名学生少年犯中,非监禁刑适用人数30人,占全部被判处非监禁刑人数78人的38.5%。其中对24人判处缓刑,4人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人单处罚金。三年来,该院仅对2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判处三年以下刑事处罚。但部分未成年学生不能正确认识轻缓化判决的初衷和涵义。在其看来,犯罪后也不过是被取保候审再被判处缓刑,不用坐牢也不用受苦,甚至产生“犯罪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的思想,导致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威慑力大大减弱。
  图表十:略
  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对策探析
  应当看到,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并持之以恒的工作,而当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仍存在诸多问题,刑事立法的缺陷,刑事司法的偏差,相关部门配合不到位使法院身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困境之中。鉴于此,该院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司法对策。
  (一)建立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办理机制
  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须积极推行适合未成年人犯罪特点的捕、诉办案机制,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案速度,最大限度缩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建议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对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成立轻微刑事案件办案专班,即集中办理涉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从而让因刑事诉讼程序的拖延而对未成年犯造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
  现阶段,法庭虽为未成年犯特别设立了“庭前”、“庭中”、“庭后”教育,然而单纯依靠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教育,有时尚不能达到教育矫正的目的。由于心理矫正工作没有及时跟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各种保护性规定,如量刑时给予从轻或减轻等,不但不能起到教育挽救的功能,反而弱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因此,该院正在启动成立未成年人心理矫正室,或者针对情绪特别抵制的未成年犯,邀请热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心理咨询师参与庭审旁听,从心理辅导的层面进一步加强对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
  (三)完善各项制度力求“同城同判”
  许多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由于偏向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无法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性作用,实践中对本地籍与外地籍未成年犯的判决受到地方实际情况的限制较多,法官只能借鉴他人的有益经验,摸着石头过河。在新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应统一做法,努力建立和完善未成年人分开羁押、社会调查、轻罪消灭、社区矫正、长效帮教基地建设等机制,缩短本地籍与外地籍未成年犯的处理差距,实现法律裁判的内外统一。
  (四)定期判后回访和法制宣传
  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扩大判后帮教的幅度和覆盖范围,在对每一位少年犯建立一人一表的基础上,尽量做到对每一位少年犯进行判后回访,并对回访情况进行记录和总结。在有条件的前提下,为每一位回访的少年犯赠送书籍。对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应定期组织他们参与公益性活动,让他们感受到服务社会的快乐和责任感。
  2012年,该院吸纳了法院11名富有责任心,热心青少年公益事业,会做青少年维权工作的法官,成立了“向日葵”讲师团,今年我庭已联系5个乡镇全面启动该项活动,创新法制教育宣传的新模式。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的针对性,推向“法校联动”模式向纵深发展,该院对审理的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和调研后,将县职业高级中学、农民工子弟学校的学生确定为犯罪预防的重点群体,联合学校开展模拟法庭、法制竞赛、带领学生参观省少管所等活动,进一步加强了法制宣传的力度和广度。
  (五)共建“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体系就是以提高未成年人自身防控能力为主,动员包括家庭、学校、社区、司法机关、国家政府部门等各种社会机构和社会力量相互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共同发挥作用的主体群,齐心协力来防控未成人犯罪。建议制定出台《象山县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五年纲要》,作为我县进行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明确全县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部门的各项工作分工,纳入全县综合治理的范围,在精准量化的基础上予以年度考核,从而改变目前的“谁都管、谁也管不深”的多部门分段保护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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